一项修改总统令的法案。 1752 年,经修订[共和国法案编号。第774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6月17日
S. No. 189 H. No. 9209 / 90 OG No. 33, 4831(1994 年 8 月 15 日); 4 VLD 244 2d;杂志 94 年 6 月 22 日;马来亚 6/22/94 ;实施。规则公告 8/1/94 ;明星 10/21/95 ;询问者 11/16/96 [共和国法案编号。 7742,1994 年 6 月 17 日] 一项修正总统令的法案。 1752 年,经修订 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的: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1752 号总统令第 4 节已被第 90 号行政命令废除,特此恢复,经修正后改写如下:“第 4 节。基金范围。- 社会保障体系和政府服务保险体系所涵盖的所有雇员及其各自的雇主都必须获得基金的保障:但是,前提是,每月薪酬低于四千比索 (P4,000) 的雇员的保险范围应是自愿的:此外,在加入基金后,其雇主应根据本法第 5 条缴款。“这样覆盖范围可以扩展到其他工作组,无论是否有雇主供款,由董事会决定。” SEC. 2. 经修正的第 1752 号总统令第 5 节进一步修改为如下:“秒。 5. 基金出资。 - 参保员工和雇主应根据参保员工的每月薪酬向基金缴款,具体如下:“每月收入不超过一千五百比索 (P1,500) 的员工 - 百分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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