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496 S. No. 944 / 68 OG No. 48, 9266(1972 年 11 月 27 日)[ REPUBLIC ACT NO. 6538,1972 年 8 月 8 日] 一项拨款 3 亿比索的法案,用于支付 6 月和 7 月、1972 和其他目的的台风、降雨和洪水造成的支出。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3 亿比索,用于支付维修费用1972 年 6 月和 7 月在菲律宾发生的灾难造成的公共工程受损和对贫困受害者的救济,包括食品、药品、住所和衣物等物品,每户户主不超过 100 比索,根据经修订的第 246 号《共同财富法》第 7-1 (4) 节的规定发放和支付每个受抚养人 100 比索和小农场恢复援助,但社会福利部的拨款除外以及其他旨在进行救济和康复的国家办事处和机构,优先考虑吕宋岛中部、马尼拉及周边地区的上述灾难受害者以下部门按所示金额执行的目的: P120,000,000 用于公共工程和交通部,优先用于水坝、堤坝、桥梁和抛石:前提是,三千万比索将用于修复街道和排水设施由马尼拉市、加洛坎市、奎松市、圣胡安市、曼达卢永市、马卡蒂市和帕赛市组成的大马尼拉地区:此外,提供不超过一千五百万比索用于修复和重建其他地区的项目因上述台风、雨灾、水灾而遭受破坏、损失和损害的直辖市或市:此外,本规定的拨款金额应在不迟于 1973 年 3 月 31 日的期限内释放、使用和实际支付,并且不得此处拨出的资金应在 1973 年 3 月 31 日之后用完,1973 年 3 月 31 日之后的任何未用余额,无论是否有义务,均应自动退回普通基金,1973 年 3 月 31 日之前开始的正在进行的项目除外,其支出可获授权至 1973 年 6 月 30 日,但不得超过; P50,000,000 用于农业和自然资源部,用于购买幼苗、肥料和其他生产投入,以恢复因洪水、降雨和台风而受损的农场:前提是,应为幼苗预留 P20,000,000化肥和 P30,000,000 用于向农民提供的贷款,由国家粮食和农业委员会管理; P35,000,000 用于社会福利部; P40,000,000 中央银行根据中央银行可能提供的规则和条例向受影响地区的农村银行提供贷款和担保,以便将其提供给最大数量的受影响人; P20,000,000 用于教育部修理或更换损坏或毁坏的书籍、学校设备、设施和用品,包括校舍; P20,000,000 用于卫生部; P15,000,000 用于社区发展总统助理、国家灌溉管理局、农业生产力委员会、土地改革部、NACIDA 和菲律宾国家铁路:前提是,在子项目下拨出的救济和/或直接援助的金额( c) 社会福利部和 (g) 其他国家办事处和机构应在不迟于 1972 年 9 月 30 日的期限内释放、支出和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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