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第 4136 号,被称为“陆路运输和交通法规”。第637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08月16日
S. No. 500 / 68 OG No. 2, 233(1972 年 1 月 10 日)[ REPUBLIC ACT NO. 6374,1971 年 8 月 16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4136,称为“陆路运输和交通法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四节 (a) 和 (c) 款,也称为陆路运输和交通法规,特此修改如下:“SEC. 4. (a) 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下设立一个办公室,该办公室应被指定为陆路交通委员会,由一名专员和副专员一人,赋予其后述职权。本法所用“专员”二字,应视为陆运专员,本法所称“专员”。法,应视具体情况指专员或副专员。"(c) 专员应获得每年 2580 比索的补偿,副专员应获得每年赔偿一万八千六百三十六比索。专员应由一名行政助理(MV监管顾问或负责人)、一名行政官员、一名注册监管负责人、一名检查员协助;考试和许可监管负责人、法律和交通执法监管负责人 1 名、省级监管负责人 1 名、公用事业和财产监管负责人 1 名、会计官 1 名、内部审计长 1 名、人事局长 1 名、预算官 4 名和首席医疗师 1 名四、每年每人领取一万五千二百六十四比索的补偿金; 10 名陆路交通区域主管,每人每年应获得 14532 比索的补偿; 10 名交通运输助理区域主任,每人每年应获得 11328 比索的补偿; 10名陆路运输助理监管负责人,每人每年获得13152比索的补偿;条件是,各司副司长每年应领取每人 2516 比索的报酬;各科长、区监督员和陆路交通登记员三级每年领取一万二百六十比索的补偿金;助理地区监督员和二级运输登记员每年应获得八千八百三十二比索的补偿;陆路运输登记员我将获得每年七千六百八比索的赔偿金;陆运委员会的所有其他按月支付工资的雇员,每人应获得相当于 8 个 WAPCO 范围的增加额,但在任何情况下,雇员的工资不得超过其直接上级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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