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030 / 66 OG No. 6, 1274(1970 年 2 月 9 日) 5844,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授予亚洲综合公司在巴丹省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和宪法的规定,适用于此的,特此授予亚洲综合公司,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二十五年内,在该法巴丹省,一个电话系统,用于在该省进行通话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业务。为此,特此授权受让人使用该省的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操作所有设备、导体和电器,以用于通信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以架设电线杆、电线。在该省的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和人行道上、上方、上方或下方建造、维护和使用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架设的所有电线杆和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获得省省级委员会批准的受让人指定的地点:但受让人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架设和使用的所有电线杆外观应不破坏街道,该杆所承载的电线电缆和地下电缆应坚固,并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标准铺设;并且所述电线杆的高度应使电线和电缆保持在其上伸展的至少高于地面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此外,只要在全省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二十五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命令将所述电线或导体放置在地下由公共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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