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23 条的某些条款的法案,其中包括该法案范围内的压缩气体容器。 570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6月21日
S. No. 612 / 65 OG No. 51, 14123(1969 年 12 月 22 日)[ REPUBLIC ACT NO. 5700,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23 条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其中包括该法案范围内的压缩气体容器。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623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1、2 和 3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1 节。受聘人员或获准从事苏打水、矿泉水或汽水、苹果酒、牛奶、奶油或其他装在瓶子、盒子、木桶、小桶或桶以及其他类似容器中的合法饮料的制造、装瓶或销售,或制造、压缩或销售氧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氨气、氢气、氯化物、氦气、二氧化硫、丁烷、丙烷、氟利昂、氯甲烷或钢瓶、罐、烧瓶、蓄能器中所含的类似气体或类似的容器,其名称或主体名称或产品名称,或在其上盖印或标记的其他所有权标记,可向菲律宾专利局注册名称或标记的说明,以及其用途如此标记的容器是由他们在法律或法规适用于商标颁发的相同条件、规则和条例下使用的。” "SEC. 2. 任何人未经制造商、装瓶商或销售商的书面同意,已按照前一节的规定成功注册所有权标志,不得灌装此类瓶子,箱子、小桶、桶、钢瓶、罐、烧瓶、蓄电池或其他类似容器,以出售、出售、处置、购买或贩运或肆意破坏的目的,无论是否已装满或不得将其用于饮用容器或玻璃杯或排水管、基础管,用于制造商、装瓶商或销售商注册的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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