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 2264 的第二条的法案,也称为 1959 的自治法案。第449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2175 / 62 OG No. 46, 8618(1966 年 11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4497,1965 年 6 月 19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 2264 的第 2 条的法案,也称为 1959 的自治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2264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修改如下:“第 2 节。税收。任何条款尽管有相反的法律,所有特许城市、直辖市和市辖区均有权对从事任何职业或业务或在特许城市、直辖市或市辖区行使特权的人征收市政执照税或费用,要求他们确保按市议会或市议会、市议会或市辖区市议会确定的费率发放许可证; 收取市、市或市辖区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和收费;对与在城市内开展的任何业务、专业或职业相关的服务进行监管并收取合理的费用,m直辖市或市辖区及其他为公共目的征收的、公正和统一的税款、执照或费用:但市镇和市辖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销售税或基于此的任何形式的其他税款征收任何百分比税,也不得征收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的规定,除汽油外,对征收特定税项的物品征税: 但是,任何城市、市镇或市辖区不得征收或征收以下任何一项: “(a) 居住税; "(b) 跟单印花税; "(c) 对从事印刷和出版定期出现并有固定订阅和销售价格的任何报纸、杂志、评论或公告的人的业务征税,主要以发布广告为目的而发布; "(d) 对经营水厂、灌溉和除电灯、热力和电力以外的其他公用事业的人员征税; "(e) 对森林产品和森林特许权征税; "(f) 遗产税、遗产税、赠与税、遗产税和其他财产税; "(g) 任何形式的收入税; “(h) 机动车登记和颁发各种驾驶执照或许可证的税费; “(i) 关税登记、国家政府拥有的码头上的码头、吨位和所有其他种类的海关费用、收费和会费; "(j) 对银行、保险公司和缴纳特许经营税的人征收的任何税款; “(l) 任何形式的税收、费用或征税,实际上对菲律宾成品、制成品或加工产品和菲律宾家庭手工业产品的出口造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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