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100 / 62 OG No. 22, 3735(1966 年 5 月 30 日) 4226,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要求菲律宾所有医院获得执照并授权医疗服务局作为执照颁发机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本法案也称为《医院执照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定义——如本法所用——“医院”是指主要致力于维护和运营设施的场所,用于诊断、治疗和护理患有疾病、疾病、受伤或畸形或需要产科的个人。或其他医疗和护理。 “医院”一词也应解释为任何机构、建筑物或地方,其中安装了病床、婴儿床或摇篮,供患者 24 小时或更长时间使用,以治疗疾病、疾病状况、损伤、畸形。 ;或异常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产科病例,以及所有机构,如疗养、疗养或卫生保健、疾病、托儿所、药房和可能指定它们的其他名称。 “政府医院”是指部分或全部由国家、省、市或市政府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任何部门、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运营和维护的医院。 “私立医院”是指由私人、协会、公司、宗教组织、商号、公司或股份协会通过捐赠、私人资本或其他方式筹集或出资的资金,由私人拥有、建立和运营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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