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85 条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并用于其他目的。第412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20日
没有。 2664 / 61 OG No. 14, 1981(1965 年 4 月 5 日) 4122,1964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以进一步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85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85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从第 ( g) 其中下列物品:留声机、组合收音机和留声机、电视机组合收音机和电视机、留声机和用于复制音乐的类似物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第 185 条和第 186 条之间插入一个新的条文,内容如下: “SEC. 185-B. 销售各种类型的录音组合收音机和留声机装置的百分比税,视觉集、组合收音机和电视机、组合收音机-留声机-电视机、留声机和类似物品。对于旨在转移, 或以下物品的所有权列举了相当于所售物品总售价或货币总价值 30% 的税款, 以物易物, 交换或转让, 该税款应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支付:但是,如果以下列举的物品是以下定义的本地制造的物品,则税率为百分之七。 w 由本条规定应纳税的材料制造,该材料的总成本应从总售价或货币价值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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