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252 / 59 OG No. 51, 8752(1963 年 12 月 23 日) 3778,1963 年 6 月 22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720 条第三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农村银行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722 号共和国法案第三节,也称为农村银行法案,特此修改如下:“第 3 节. 为推进这项政策,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条例,管理农村银行的设立和运营,以便为小农和商人或合作社提供充足的信贷便利。此类农民或商人,并监督此类银行的运作:但是,在一个直辖市或城市中只能设立一个农村银行:此外,如果货币委员会认为现有的农村银行不能为满足当地的信贷需求,该银行应给予六个月的期限,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货币局酌情决定增资后,如不符合上述要求,货币委员会应允许在同一地区设立另一家村镇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3 年 6 月 2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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