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678 / 59 OG No. 44, 7557(1963 年 11 月 4 日) 3700,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创建安吉利斯市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安吉利斯市宪章。第 I 条——作为公共公司的城市 SEC。 2. 城市的领土。特此创建的安吉利斯市将包括邦板牙省安吉利斯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企业品格。安吉利斯市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以按照本宪章的规定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一般权力。城市应有一个公共印章,并可以随意更改,并且可以为城市的普遍利益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谴责私有财产供公众使用, 合同和被合同, 起诉和被起诉, 起诉和辩护最终判决和执行, 涉及其利益的行为, 并行使下文授予的所有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市长、市政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未能执行本章程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的规定而对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或伤害,本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追究其责任,或免于上述市长、市政委员会或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上述规定时的疏忽: 前提是,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任何受害方在适当的法院对任何官员或雇员提起个人诉讼市政府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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