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374 / 55 OG No. 34, 6959(1959 年 8 月 24 日)[ REPUBLIC ACT NO. 1959 年 6 月 20 日,第 2387 号法案,授予国家广播网络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宪法规定,特此授予国家广播网络公司建造、维护和运营商业用途的特许权菲律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目的和公共利益:除非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建设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或一个电视台,否则该特许权无效, 并在上述日期起四年内完成: 此外,受助人须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进行管理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997 号法案,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电台,应尽可能适用于第一节所述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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