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183,也称为帕赛市宪章,经修正。 193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7150 / 53 OG No. 20, 6937(1957 年 10 月 31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930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83 条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否则称为宪章经修订的帕赛市。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183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节的第二段,经修正,进一步修正为内容如下:“他应获得每年不超过九千六百比索的工资。经市议会批准,市长可以在其工资之外获得不超过三倍的不可兑换津贴。每年千比索。” SEC. 2. 经修正的同一法案的第 8 节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8. 副市长。——应在与市长相同的方式,并在他选举时具有相同的质量担任市长职务。他每年应领取不超过六千比索的工资。在市长生病、缺勤或其他永久或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应担任市长并履行市长的职责和行使市长的权力,并在担任市长职务时,有权市长的工资和津贴。” SEC. 3. 经修正的同一法案第 11 节的第一段进一步修改如下:“SEC. 11. 市长秘书——市长应任命一名秘书,由市长任命,其年薪不超过四千八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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