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75 / 52 OG No. 10, 4533(1956 年 8 月 31 日)[ REPUBLIC ACT NO. 1556,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规范和控制畜禽饲料的制造、进口、标签、广告和销售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本法称为“畜禽饲料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执法官员——本法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通过动物工业局局长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就本法而言,下列术语是指: “部长”是指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 “局长”是指畜牧业局局长。 “家畜”是指并包括马、牛、角鲨、绵羊、山羊、猪、兔子、家禽和部长不时根据条例规定的其他动物或鸟类。 “饲料”或“饲料”应包括旨在提供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矿物质、维生素、抗生素和/或纠正营养失调的所有此类物品。这些物品可以是本地生产的或进口的、混合的或以简单成分的形式。 “所有者”是指根据本法申请协议注册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 “品牌”是指应用于饲料或饲料的任何显着标记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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