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528 / 52 OG No. 10, 4530(1956 年 8 月 31 日) 1554,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修订《保险法》的法案,以使火灾保险索赔的调整者接受保险专员的监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2427 号法案,称为“保险法”,特此修订,在第 190 节后插入:其中两个以下新部分:“ADJUSTERS”SEC。 192-A。 (a) 任何人、商号、协会或公司不得担任下文定义的理算人,除非获得保险专员根据本节规定颁发或更新的执照授权,否则: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如果是公司、协会或公司,其资本的至少 60% 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拥有,但当时已经担任调节员未经本法批准而无此资格者,自然人有权继续营业至其死亡,法人则至其任期届满,但不得超过十人本法生效后数年。但是,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剥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和法人实体根据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于 19 年 7 月 4 日签署的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一百四十六,九月六日修订,一千九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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