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466 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已修订。第150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6月16日
H. No. 5807 / 52 OG No. 9, 4183(1956 年 8 月 16 日) 1956 年 6 月 16 日,1504 年] 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号(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55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255. 保险费税——应向在菲律宾从事任何种类保险业务的每个人、公司或公司(纯粹的合作公司或协会除外)征收总保费的百分之三的税,无论是否此类保费以货币、票据、信用证或任何货币替代品支付;但因拒绝承担风险而在支付后六个月内退还或因其他原因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费,不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应计入应税收入;任何税款由已缴税的公司再保险支付;也不应由开展业务的国内公司、公司或协会的任何分支机构收取或收取的保费为非居民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寿保险,如果该分公司设立的外国对该等保费征收任何百分比税。 “合作公司或协会是由其成员以相互收取的款项为自身保护而非营利而成立的:但是,遭受资本减值的国内保险公司免本条规定,自本修正法通过之日起四年内:最后,条件是,在本修正法通过后成立的国内保险公司应支付前五年内收取的总保费的百分之一在他们的组织之后以及此后收取的保费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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