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80 S. No. 3747 / 51 OG No. 8, 3941(1955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363,1955 年 6 月 18 日] 在政府、政府控制或半政府公司的任命中以及出于其他目的优先考虑退伍军人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政府的政策是优先考虑,其他考虑大致相同,根据本法第 4 节,退伍军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2、相应地,任命官员在向政府、半政府公司和政府控制的公司任职时,应赋予退伍军人权力。任用人员明知违反本法规定者,初违者处一个月薪金,二次违者处以辞退职务。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之规定,不涉及机密性、政策性或高度技术性的场所。 SEC 4. 本法案所使用的“退伍军人”一词是指: (1) 经革命退伍军人养老金委员会认证的菲律宾革命退伍军人; (2) 经菲律宾退伍军人委员会认证的二战退伍军人; (3) 在菲律宾武装部队服役至少五年的光荣退伍军人和军官。证券交易委员会。 5. 为使退伍军人获得本法规定的优先权,必须证明其具有与其他申请人大致相同的资格。除非退伍军人本人具有相同或更高的公务员资格,否则并不打算让退伍军人优先于公务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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