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菲律宾标准产品有限公司在菲律宾马尼拉建造、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112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5日
H. No. 2402 / 50 OG No. 8, 3452(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5 日,第 1121 号法案,授予菲律宾标准产品有限公司在菲律宾马尼拉建造、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以及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该法案题为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的广播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第 146 号联邦法案,称为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特此授予菲律宾标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特许经营权在获得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和受让人可能选择的其他地方建造、维护和运营一个或多个无线电广播电台:前提是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特许经营权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开始经营。不遵守此要求将在事实上取消和取消特许经营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特许权有效期为二十五年,期满可续展。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向受让人分配在此特许权下使用的频率和波长并确定每个站点的往返站点之前,该特许权不得生效,也不得由受让人行使任何权力。可以使用此类频率和波长,并向受让人颁发此类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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