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00 / 50 OG No. 7, 2967(1954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2 日,第 1072 号法案修正第 4166 号法案,经第 77 和 323 号联邦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166 号法案第 8 节,经联邦第 77 和 323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8 节。糖配额管理员应在所有从事甘蔗种植的种植者中分配‘B’和‘C’糖的总量,其生产可按照本法第 5 节的规定,在任何给定年份都允许。“‘B’糖配额的分配应按以下方式进行:“(a) 可能允许的‘B’糖总量在任何给定年份生产的 60%,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十五万四百五十短吨,应分配给遵守标准、边缘和次边缘工厂的种植园主,作为此类标准,边缘和次边缘工厂是在 10 月 30 日、1935 年 10 月 35 日的第 911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并按照其中规定的方式进行。 “(b) 任何给定年份允许生产的‘B’糖总量的余额,减去根据本协议 (a) 段分配的数量和本协议 (d) 段规定的改进分配量应分配给 (1) 不持有任何分配地的甘蔗土地所有者,以及 (2) 分配给产量超过其个人总“A”和“B”分配地的种植园所有者,与 1948-1949、1949-1950、1950-1951、1951-1952、1952-1953 和 1953-1954 作物年份的产量成正比,以最大者为准,第二个与超过其产量的比例成比例在 1948-1949、1949-1950、1950-1951、1951-1952、1952-1953 和 1953-1954 作物年期间,总“A”和“B”分配,以最大者为准:但是,前提是确定产量最大的作物年度由糖配额管理部门确定在对实际生产进行适当验证后,对此类生产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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