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联邦法案第 613 条第 46 条的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移民法案 1940,经修订。第82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8月14日
H. No. 3101 / 48 OG No. 10, 4272(1952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827,1952 年 8 月 14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613 条第 46 条的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移民法案 1940,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613 号联邦法案,也称为经修正的 1940 号菲律宾移民法第 46 节是特此修改为:“SEC. 46. 任何个人将带入或登陆菲律宾或隐藏或窝藏任何移民官员未正式接纳或无权根据条款合法进入或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违反移民法的规定,或企图、共谋或协助他人实施任何此类行为,以及任何未经移民官员检查和许可而进入菲律宾,或通过故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进入菲律宾的外国人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处一万比索以下罚款,十年以上,如果他是外国人,将被驱逐出境。 “如果个人带入或登陆菲律宾,或隐藏或窝藏任何移民官员未正式接纳或无合法权利进入或居住在菲律宾的外国人,或企图、密谋或协助他人实施任何此类行为的个人,是从菲律宾以外的任何地方将外国人带入菲律宾的船舶或飞机的引航员、船长、代理人、所有人、收货人或任何负责人,根据本条第一款处以的罚款应构成对该船舶的留置权或飞机,并可能以与根据海关法对船只征收和执行罚款相同的方式执行:但是,如果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为没收是正当的,则应下令, 代替罚款, 没收船只飞机给政府, 但不影响前一段规定的监禁刑罚a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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