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 / 45 OG No. 10, 4320(1949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422,1950 年 1 月 6 日] 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在一年内重组政府不同行政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法案,包括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政策宣言。- 宣布国会的政策是促进简单、经济和高效,并改善菲律宾的服务。政府部门、局、机构、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公司)中的公共事务交易: 将支出限制在与有效绩效一致的最低金额基本服务、活动和功能;消除服务、活动和功能的重复和重叠;整合类似性质的服务、活动和职能;废除对政府有效运作非必要的服务、活动和职能;定义和限制执行功能、服务和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执行本法第一节规定的政策,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不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生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根据本法的规定,并在当前拨款总额的范围内,对政府的不同行政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进行他认为必要的改革和变更,减少、增加或废除现有的和创造新的的权力;合并相关事业;将职能、拨款、设备、财产、记录和人员从一个部门、局、办公室、机构或工具转移到另一个;消除重复服务或授权未提供的新服务;分类、合并、拆分或取消职位;使工资标准化,并尽一切必要和可取的方式来实现经济和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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