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82 46 OG No. 11, 5349(1950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549,1950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授予菲律宾石油开发公司临时许可证,以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长途信息的接收和传输站。无论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还是由菲律宾众议员在国会集会: 第 1 节 菲律宾石油开发公司、其继任者或受让人获得在菲律宾建造、维护和经营的临时许可证在上述公司可以选择的地方,但须经无线电控制部门在其管辖下运作的部门秘书或现在或将来被授权或将被授权给予此类批准的任何主管当局的批准,此类私人点对点无线电台,用于接收和传输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上的无线消息,每个电台由两个设备组成,包括接收和发送设备,供菲律宾公司独家使用:前提是,本办法所授予的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半内开始营业。身份证临时许可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总统有权按照他可能规定的条件,允许将上述电台或其中任何电台置于公有领域。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临时许可证在政府未在受让人选定的地点设立类似服务期间继续有效。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在有关部门秘书或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主管当局应向受让人分配根据其使用的频率和波长并确定每个此类频率和来自的站点之前,此临时许可证不得生效。可以使用波长,并向受让人颁发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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