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1 / 46 OG No. 7, 3000(1950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490,1950 年 6 月 12 日] 一项法案,通过授予副市长和议员的报酬来修正行政法典第 2187 和 2615 (F)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2187 节第一段特此修改如下:“SEC. 2187。副市长和议员的补偿-生病市长的全额工资。-市议会经省议会批准,可在第一市的市内向副市长和每位议员发放不超过十比索的每日津贴级;二级市镇 8 比索;三级市镇 6 比索;四级和五级市镇 4 比索,对于他们实际出席的理事会例会的每一天。市长因缺勤、停职或其他残疾而停止履行其职务 副市长议员担任市长应在其任职期间获得与市长工资相当的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行政法典第 2615 (f) 节特此修改为: “SEC.2615(f). 副市长和市议员的报酬。- 一个特别组织的市的市议会省或任何省的市辖区经省理事会批准,可向副市长和每位议员发放每日津贴,一级市不超过十比索;二级市不超过八比索级;三级市六比索;四级和五级市四比索,他们实际出席的理事会例会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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