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118 / 45 OG No. 8, 3192(1949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386,1949 年 6 月 18 日] 颁布和制定菲律宾民法典的法案 初步标题第 1 章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第 1 条。该法案称为“菲律宾民法典”。 (n) 艺术。 2. 除非另有规定,法律应在官方公报或菲律宾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天后生效。艺术。 3. 对法律的无知,任何人都不能成为遵守法律的借口。 (2)艺术。 4. 法律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另有规定。 (3)艺术。 5. 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除非法律本身授权其有效性。 (4a) 艺术。 6. 权利可以被放弃,除非放弃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公共政策、道德或良好习惯,或有损法律承认的权利的第三人。 (4a) 艺术。 7. 法律只能被后续法律废除,违反或不遵守法律不得以不使用或相反的习惯或惯例为借口。当法院宣布一项法律与宪法不符时,前者无效,后者适用。行政或行政行为、命令和规章只有在不违反法律或宪法的情况下才有效。 (5a) 艺术。 8. 适用或解释法律或宪法的司法决定应构成菲律宾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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