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833 / 45 OG No. 6, 2413(1949 年 6 月) 357,1949 年 6 月 4 日] 一项授权国家电力公司不时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贷款的法案,授权菲律宾总统代表国家谈判和签订合同POWER CORPORATION 并代表菲律宾共和国和其他目的保证相同。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特此授权国家电力公司不定期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贷款,总额不包括利益,不得超过 5000 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其条款和条件应符合其认为适合实现其目的并签订和执行规定此类条款和条件的协议和其他文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以国家电力公司的名义与内部复兴开发银行谈判并签订一项或贷款,以协助重建或促进经济国家的发展。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菲律宾总统特此进一步授权,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和代表菲律宾共和国,绝对无条件地作为主要债务人,而不是仅仅作为担保人,担保在此授权的贷款或贷款的支付。履行国家电力公司根据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在菲律宾共和国境内承担的全部或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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