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94 / OG No. 3, 1180(1949 年 3 月)[ REPUBLIC ACT NO. 330, 1948 年 7 月 15 日] 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建立进口控制系统的法案,规定非必需品和奢侈品的进口,设立进口控制委员会,授权颁布实施细则和条例此类控制和处罚违反本法案的行为。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兹设立进口管制委员会,由工商部长担任主席、财政部副部长和总经理组成PRATRA 的成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2.总统应根据进口管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并分配在一定期限内每种非必需品和奢侈品的进口数量配额。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进口管制委员会的建议,总统应颁布适当执行和/或实施本法案所需的规则和条例。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在未经菲律宾总统许可的情况下将非必需品和奢侈品进口到菲律宾用于转售的行为是非法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5. 违反本法规定者,处五千比索以上一万比索以下罚金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款和由法院酌情处以监禁:条件是,如果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经理、代表、董事、代理人或雇员为后者的利益犯下违法行为,同样应使该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影响对经理、代表、董事、代理人或雇员处以适当的个人或金钱或两者的处罚的情况下,受相应处罚的人:进一步,前提是委托人或雇员身为法人的人应仅受到与特定罪行相对应的罚款: 更进一步,如果为了外国法人的利益而犯下任何违法行为由其经理、代表、董事或代理人在菲律宾合法开展业务的人,此类违规行为应作为立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理由:最后,前提是,违反规定进口的产品和依据本法颁布的条例应按照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9 章规定的程序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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