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30 / 43 OG No. 7, 2561(1947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124,1947 年 6 月 14 日] 一项法案,规定对在菲律宾私立学校、学院和大学就读的儿童进行医学检查。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自 194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这是私立学校校长、董事和/或校长的职责,总在校生三百人以上的学院或大学,提供兼职或专职医师对在校学生进行年度体检,每季度末出具报告,即:9月底, 每学年的 12 月、3 月和 6 月,将他们的学校健康活动提交给卫生署署长。上述医生应置于卫生局的直接监督之下。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卫生部有责任制定学校健康体检计划,供菲律宾私立学校、学院和大学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私立学校、学院或大学的校长、主任或校长不遵守本法或本法的部分规定,一经定罪,处以不超过五百比索的罚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任何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行为或其部分,在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五、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7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一项为在菲律宾私立学校、学院和大学就读的儿童提供医疗检查的法案。 124]pdf预览版一项为在菲律宾私立学校、学院和大学就读的儿童提供医疗检查的法案。 12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