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95 / 43 OG No. 7, 2540(1947 年 7 月 1 日) 108,1947 年 6 月 2 日] 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626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1626 节,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特此修改为如下:“SEC. 1626. 国库券的发行。菲律宾财政部长在此有权酌情在国库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接收银比索、半比索和其他银币的存款在此授权,金额不少于 20 比索,并为此发行等值面额的国库券,面额不少于 1 比索,但不超过 500 比索。如此收到的硬币应保留在国库中,并为支付此类证书而持有,按要求持有,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应构成国库中的一个单独的信托基金,称为“国库证书基金”。 “‘国库券基金’在任何时候都应相当于所有流通和可供流通的国库券的百分之一百,由换取国库券而获得的银币构成,并持有在马尼拉的国库金库中,而不是在其他地方:但是,当政府的银币供应不足以满足贸易需求时,美国的法定货币可以暂时代替银币在购买银币用于制造银币之前,该基金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释放银币以供流通,该银币应立即取代存入该基金的美国法定货币:并进一步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首先设立和确立,此后直至菲律宾总统书面ng 可以直接购买银条来制造额外的银币,“国库券基金”不是全部由马尼拉国库金库中的银币构成,而是可以由法定货币货币的一部分构成在马尼拉持有的美国的美元存款,或在美国财政部长或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或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成员银行的美元存款,由总统不时指定菲律宾成为菲律宾财政部的分支机构以接收此类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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