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53 [共和国法案第 353 号1946 年 9 月 25 日 19 日,一项拨款 10 万比索用于改善马尼拉市妇幼医院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在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特此拨出 10 万比索或可能需要的数额经卫生和公共福利部长批准后,由卫生局局长支出,用于为马尼拉市妇幼医院建造宿舍楼和增设病房,以及购买该医院的医院、医疗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和用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 1948 年 6 月 30 日之前,此处提及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拨款应退还国库的普通基金,此后不得用于支出,除非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拨款。法律。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6 年 9 月 25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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