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恢复丢失或毁坏的托伦斯所有权证书提供特殊程序的法案。 26]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9月25日
H. No. 448 [共和国法第 448 号1946 年 9 月 25 日 26 日] 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对丢失或毁坏的托伦斯所有权证书的重建特别程序。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丢失或毁坏的所有权证书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重新制作。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从以下列举的可用来源中重新制作,顺序如下: 所有权证书的所有者副本;共有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的产权证书副本;先前由契约登记册或其法定保管人签发的所有权证书的核证副本;注册或专利法令(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认证副本,据此签发原始所有权证书;在契约登记处存档的文件,该文件中描述的财产通过该文件被抵押、出租或担保,或该文件的经认证的副本,表明其原件已被登记;任何其他文件,根据法院的判断,足以和适当的基础来重建丢失或毁坏的所有权证书。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产权转让证书应从以下列举的可用来源中重新构建,顺序如下;所有人的产权证书副本;共有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的产权证书副本;先前由契约登记册或其法定保管人签发的所有权证书的核证副本;转让契据或其他文件,在契据登记处存档,包含财产描述或其经过认证的副本,表明其原件已被登记,据此丢失或毁坏的所有权转让证书是发布;在契约登记处存档的文件,该文件中描述的财产通过该文件被抵押、出租或担保,或该文件的经认证的副本,表明其原件已被登记;任何其他文件,根据法院的判断,足以和适当的基础来重建丢失或毁坏的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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