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7, v.5, 265 [ 行政命令编号152,1955 年 11 月 28 日] 规范提交给科学技术学院用于测试和分析的材料和产品样品的撤回或退回。为避免向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交测试和分析的旧样品过多积累,所有提交已测试和检查的材料和产品样品的个人或单位,并将报告转发给该个人或单位, 应在本命令发布后六 (6) 个月内撤回其提交的上述样品,除非在该命令期间已将重新测试或重新检验相同样品的书面请求转发给所述研究所所长说期间。此后,提交给研究所进行类似测试和分析的所有样品应在收到研究所的最终报告后六 (6) 个月内由提交相同的一方撤回。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应通知利害关系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集测试样品的,视为其没有利益,该样品将被视为没收并视为其财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11 月 28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1955 年,菲律宾独立年,10 日。 (Sgd.) RAMON MAGSAYSAY 菲律宾总统 总统:(Sgd.) MARIANO YENKO, JR。助理执行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规范提交给科学技术研究所用于测试和分析的材料和产品样品的撤回或退回。 152]pdf预览版规范提交给科学技术研究所用于测试和分析的材料和产品样品的撤回或退回。 15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