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v.5, 201 [ 行政命令编号164,1951 年 8 月 24 日] 授权 UNION SURETY AND INSURANCE CO., INC. 成为正式确认、规定、债券和承诺的保证人 鉴于,经第 2206 号法案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第 1 节,规定,只要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公共当局、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任何承诺为条件,或以作为或不作为根据菲律宾法律或其中任何公共当局的条例或决议,要求或允许在指定的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中进行任何事情,必须由一名担保人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提供,如果仅由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执行或保证,则该执行或保证其条件的执行就足够了,该公司有权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并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保证债券或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法院、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此类公司已被授权按照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规定的方式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的合同,在官方担保下被授权成为担保人、规定、保证和承诺;鉴于,The Union Surety and Insurance Co.,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第 1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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