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5, 91 [ 行政命令编号1937 年 10 月 4 日 48 日] 划定内政部长、财政部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对省、市、市政府人事和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各自的职责。 1. 内政部是国民政府的机关,对省、市、市政府的行政职能进行监督和控制。 2. 财政厅是国民政府的机关,对省、市、市政府的财政事务进行监督和控制。 3. 根据上述规定,省级政府的预算应通过内政部提交给财政部,该预算应包含明确而具体的相应预算收入和拟议支出的说明。财政年度。在提交预算时,省委员会应附上行政法典第 2107 节规定的省司库的书面意见,以及地区工程师的声明,其中包含他对其办公室拟议支出的意见以及公共工程,以及学校主管、地区卫生官员、省审计员、省财政和省农业监督员关于各自在其下的活动的不同类型的拟议支出的类似书面声明.预算连同所有随附报表应送交内政部,由内政部对拟议支出作出评论。内政部长随后应将预算连同他的评论连同相应的意见和地方办事处负责人的声明一起送交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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