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5, 28 [ 行政命令编号2,1936 年 1 月 30 日] 在第十七司法区初审法院法官 Geronimo Paredes 案中 这是针对伊洛伊洛初审法院法官 Geronimo Paredes 阁下的行政案件,已提交最高法院菲律宾群岛法院,涉及在职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最高法院下令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在听取了被告法官的辩护意见后,最高法院认定他犯有构成严重不当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有理由将其免职。然而,法院建议行政长官,鉴于答辩法官过去提供的服务,允许他在合理时间内辞职,如果他不这样做,则命令将他免职,如果首席执行官认为,公共利益如此需要。最高法院决议的决定性部分如下:“鉴于上述考虑,根据《行政法典》第 173 条的规定,经对原审法院应诉法官的行为进行适当调查后,伊洛伊洛在上述调查期间听取了他的辩护意见,考虑到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整体,我们认为它们构成了严重的不当行为,有理由将他免职;但考虑到被诉人过去提供的服务,我们建议菲律宾总统阁下允许其在合理时间内辞职,如果他不这样做,则将其免职如果阁下认为公共利益有此需要,则免职。”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典》第 173 条),罢免法官或罢免法官的权力仅属于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不得罢免法官,除非“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理由,涉及严重不当行为或在适当调查后罢免该法官的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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