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OG。 No. 33, 74 Supp.,(1998 年 8 月 17 日) 488,1998 年 6 月 11 日] 废除第 4 号行政命令的附件“B”。 1997 年第 453 号令和执行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东盟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 鉴于根据 1993 年第 287 号行政命令,菲律宾开始履行其承诺根据加速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CEPT-AFTA)的新时间框架,该计划包含附件“A”(CEPT-AFTA下授予的特许权的条款)和附件“B”(分阶段的条款-在 CEPT-AFTA 中);鉴于,E.O. 附件“B” 287 种涵盖产品被排除在菲律宾 CEPT 列入清单之外;鉴于,执行 E.O. 附件“B”下产品的关税减免时间表。 287 以后的年份取决于发布单独的执行行政命令;鉴于,根据 1997 年系列第 453 号行政命令,菲律宾继续纳入附件“B”;鉴于,菲律宾正在实施一项持续的关税合理化计划,菲律宾基本(MFN)关税税率的变化已经影响到附件“B”中的某些产品,特别是那些最惠国税率已经提高的产品;鉴于,对于受菲律宾基本(MFN)关税上调影响的产品,继续执行附件“B”将导致过早授予 CEPT 减让;鉴于,根据 CEPT 协议,东盟成员国没有义务为被排除在 CEPT 列入清单之外的产品提供关税削减时间表,并且在这些产品分阶段进入 CEPT 之前,成员国可以灵活地确定适用的东盟税率;鉴于,1995 年 4 月 28 日至 29 日在普吉岛举行的特别 AEM 会议同意,根据优惠贸易安排 (PTA) 给予产品的优惠幅度应纳入 CEPT,最终导致东盟的单一贸易安排;现在,因此,我,菲德尔五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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