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编号第 459 章459, 1997 年 11 月 25 日] 提供国际协定谈判及其批准指南鉴于,第 292 号行政命令(也称为 1987 年行政法典)规定,外交部应是领导机构,在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国家总体努力方面向总统提供建议和协助在对外关系领域;鉴于,第 292 号行政命令进一步规定,外交部应根据总统的指示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协调,就条约和其他协议进行谈判;鉴于,有必要制定指导方针,以管理政府不同机构对国际协议的谈判和批准;现在,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国家的政策,即所有条约和行政协定或其任何修正案的谈判均应根据第292. 国家政策还宣布,任何菲律宾谈判小组的组成和主席的指定应与外交部协调。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a. 国际协议 — 指菲律宾与另一国政府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合同或谅解,无论其名称如何,无论是体现在单一文书还是两个或多个相关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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