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 1994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包括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的加速和正常计划中的物品(CEPT)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计划[行政命令编号145]

officialgazette.com.ph [行政命令编号。 145,1993 年 12 月 27 日]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正)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实施 1994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包括在加速和正常关税中的物品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特惠关税(CEPT)计划 鉴于东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相信东盟合作对其人民福祉至关重要,并在其会议上明确宣布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东盟必须朝着更高层次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合作迈进,以确保地区的和平、进步和繁荣;鉴于,在回顾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和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并考虑其对东盟的影响后,东盟成员国元首宣布东盟将继续为开放的国际经济体制作出贡献;鉴于,在经济合作领域,认识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是东盟内部贸易的障碍,东盟优惠贸易安排(PTA)中消除这些贸易壁垒的现有承诺需要得到广泛改善,东盟成员国同意,除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载的其他新经济措施外,应建立使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从 1993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十五 (15) 年时间框架内作为主要机制的计划,最终有效关税从 0% 到 5% 不等;鉴于,根据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协议的规定,所有制成品,包括资本货物、加工农产品和这些产品不属于协议规定的农产品定义的,应纳入 CEPT 计划;鉴于,东盟成员国在峰会宣言中确定了十五 (15) 组产品将被纳入 CEPT 计划以加速降低关税,即:植物油、水泥、化学品、药品、化肥、塑料、橡胶制品、皮革产品、纸浆、纺织品、陶瓷和玻璃制品、宝石和珠宝、阴极铜、电子产品以及木制和藤制家具;鉴于,菲律宾在 AFTA 的 CEPT 计划下确定的加速减税产品,20%或以下的关税税率(MFN/PTA)应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降至 5%和零,而关税税率(MFN /PTA) 20%以上应在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降至 5% 和零;鉴于,对于菲律宾确定的正常减税产品,关税减至 5%和零分两个阶段进行,即: (a) 对于现有关税(MFN/PTA)为 20%或以下的产品,应通过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1 日的七 (7) 年计划将税率降至 5% 和零,并且 (b) 对于现有关税税率 (MFN/PTA) 高于 20% 的产品,关税应降至 20截至 2001 年 1 月 1 日的百分比。...
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 1994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包括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的加速和正常计划中的物品(CEPT)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计划[行政命令编号145]pdf预览版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 1994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包括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的加速和正常计划中的物品(CEPT)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计划[行政命令编号14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