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OG No. 26, 3595(1991 年 7 月 1 日) 457,1991 年 5 月 7 日] 确定地区三方工资和生产力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鉴于根据第 6727 号共和国法案,在全国所有地区成立了地区三方工资和生产力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否则被称为工资合理化法案;鉴于,地区委员会负责确定和确定适用于其各自地区、省份和行业的最低工资率,该职能是国家工资和收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根据经第 6727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劳动法》第 121 条,代表劳动和管理的国家工资和生产力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有权享有与法律规定的雇员补偿委员会 (ECC) 中的劳工和管理代表;然而,法律对区域委员会成员的薪酬或报酬没有规定;鉴于,区域委员会成员提供的服务不应得到补偿,这不符合法律精神;当然,没有明显的立法意图将区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与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报酬之外;鉴于,根据第 6758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1989 年薪酬和职位分类法”,预算和管理部被授权和授权“建立和管理统一的薪酬和职位分类系统”,并称该法案宣布国家政策(第 2 节)“为基本相同的工作提供同等报酬”;鉴于,劳工与就业部长和预算与管理部长均已向总统建议向区域委员会成员支付补偿金,“考虑到他们任务的同等程度的责任、敏感性和关键性质” “考虑到地区委员会在确定和确定适用于各自地区的最低工资率方面的关键作用”;现在,因此,我,CORAZON C,AQUINO,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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