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4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牛奶进口“散装容器”的定义。 49.[行政命令编号。 213]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7月10日
83 OG No. 28, 3220-D 增刊。 (1987 年 7 月 1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13,1987 年 7 月 10 日] 修改第 1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牛奶进口“散装容器”的定义。 49. 鉴于,根据第 49 号行政命令,与零售容器进口的牛奶相比,散装容器进口的牛奶(20% 从价)的关税较低(10% 从价);鉴于,第 49 号行政命令将散装进口牛奶定义为毛重至少为 25 公斤,这是该国传统供应商(如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标准包装单位;鉴于,目前的菲律宾放射性污染标准要求牛奶行业寻找替代的牛奶供应来源,例如美国,其包装标准为 50 磅。或约 22.7 公斤。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 第 49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牛奶进口“散装容器”的定义特此修改如下: CCN挂钟。编号 描述 关税税率 04.02 保存、浓缩或加糖的牛奶和奶油: 100 xxxx 200 牛奶(乳清除外),脂肪含量不超过 1.5% 的粉末或颗粒: 210 毛重 20 的散装容器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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