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OG No. 31, 3727(1986 年 8 月 4 日) 1986 年 7 月 30 日 35 日] 修改总统令第 35 号的某些规定。 1752 年,题为“修改创建家庭发展共同基金的法案”。鉴于,为了研究如何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并增加他们的福利,第 1752 号总统令规定的对家庭发展共同基金的基金供款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被暂停;鉴于,在与受影响部门协商后,必须维持基金并扩大和增加其成员应得的利益,同时减轻低收入群体的负担;鉴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的权力,以高效和有效地履行其职能,以保证其成员享有所有应得的利益;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752 号总统令第 1 节第 5 节特此修改为:“第 5 节。基金捐款。- 涵盖员工和雇主应根据受保雇员的每月基金工资向基金供款: 雇员每月收入不超过 P1,500.00 - 百分之一 (1%) 雇员每月收入超过 P1,500.00 百分之二 (2%)所有员工 - 所有受保员工每月基金工资的百分之二 (2%)。为了计算供款,“每月基金工资”是指基本月薪加上生活津贴 (COLA);但是,前提是用于计算雇员和雇主供款的每月基金最高工资不得超过 P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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