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保管和处理没收的货物并支付给告密者的报酬[行政令第10]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2月24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1966 年 2 月 24 日 10 日 ] 集中保管和处置没收货物以及向举报人支付报酬 为了更有效地处置政府机构根据国内税收和海关法的规定扣押、没收或遗弃的货物,并以更迅速的方式执行法律规定向举报人支付报酬的目的,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特此指定财政部长在以下框架内负责对上述货物的整体保管和处置的现行法律,并为善意的告密者提供更好的奖励支付制度。除其他事项外,他有义务实际占有所有此类货物,并负责根据第 2338 号共和国法授权处置这些货物以及支付奖励。国内税收或海关法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由有关政府机构或官员向财政部长报告,详细描述货物并说明其数量。此外,此类货物的实际保管或占有应由有关政府机构或官员在扣押或没收后三十六小时内移交给财政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但前提是,在法院已经对上述货物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情况下,均应向法院索取:并且,此外,在事先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适当的行政和/或司法程序中保留足够的样品作为证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应由有关官员立即提起诉讼,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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