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Pt.2, v.4, 52 [ 行政命令编号405,1951 年 1 月 25 日] 执行第 3 号行政命令第 3 节。 1950 年 12 月 20 日的第 383 条,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 鉴于,行政当局的目的是向地方政府提供尽可能多的自治权,因为它们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承担和行使;鉴于,这种地方自治的实现取决于有关当局可能实施的监督程度;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埃尔皮迪奥·基里诺,根据赋予我的权力。宪法和现行法律,特此命令: 1. 财政部门在审查地方政府预算时,应当本着给予地方政府很大的自由度和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其支出的合理性和合理性,并在其财政能力范围内的情况下,有关省局、市局或市议会有关事项的建议,由财政部给予应有的重视。 2. 财政部有责任确保收入的估计是可收回的,并且授权的拨款在可收回的金额之内。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财政年度省市官员和雇员的薪金和工资支出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应计入普通基金的普通和经常收入的以下百分比:不包括从上一财政年度结转的所有余额、来自其他基金的转移,以及来自政府或私人基金的贷款、援助或礼物的所有收入,前提是根据财政部的建议,总统可以授权任何省或城市在规定的条件下超过该百分比: 一级 A 省 40% 一级 B 省 45% 一级和二级省 50% 三级省 55% 四级省 60% 五级省 70% 特许城市(高于上述百分比) 10% 在此范围内,一个城市应被视为与具有相同数量的省的同一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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