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67 [ 行政命令编号233,1939 年 11 月 8 日] 确定某些主要必需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根据联邦第 498 号法案赋予我的权力,并根据紧急控制委员会的建议,根据 10 月 2 日的第 107 号行政命令创建, 1939 年,我,菲律宾总统 Manuel L. Quezon,特此确定并确定以下主要必需品的最高售价: 1. 附表中规定的牛奶、沙丁鱼、咸味食品的基本最高价格牛肉、植物猪油、糖、小麦粉、镀锌铁皮、普通镀锌线、钢筋、钉子、汽车燃料酒精、汽油、石油、水泥、蒙戈、肉类、玉米和大米应在马尼拉和各省申请上述附表中规定的首都和配送中心。 2. 省会以外各省各镇、地的最高价为附表所列的基本最高价,加上从省会或其他集散地到该地的通常运输费用。由根据本协议第四款设立的委员会确定的销售。 3. 任何品牌或等级的牛奶、沙丁鱼、咸牛肉、植物猪油、糖、小麦粉、镀锌铁皮、普通镀锌线、钢筋、钉子、汽车燃料酒精、汽油、石油、水泥、mongo未列入附表的肉类、玉米和大米,应为同一商品最低价格品牌或类别的其中规定的最高基本价格,加上本协议第二款所述的通常运输费用,如果该地点销售在配送中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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