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45 [ 行政命令编号。 1936 年 1 月 21 日 14 日] 建立“国内糖业管理机构” 鉴于,菲律宾群岛总督根据第 4166 号法案(称为“糖限制法”)第 12 和 13 条,自从英联邦成立以来,菲律宾总统被授权发布管理分配和许可证发放的规则和条例,以及他认为为执行上述法案的目的所必需的其他规则和条例,此外,获授权任命和任命他认为必要的代表或副手,以履行其赋予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力,并获得他可能确定的补偿和酬金;鉴于,美国总统于 10 月 19 日,1935 日返回美国农业部长,批准了后者于 10 月 14 日,1935 日给他的信,其中部分内容如下:“因此,我恳请您根据《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菲律宾独立法案)第 7 条第 4 款,授权菲律宾群岛高级专员执行以我的名义分配 1936 日历年食糖配额的额外义务”;鉴于,美国农业部长于 11 月 7 日,1935 日发布了以下公告:“任命美国驻菲律宾高级专员根据《农业调整法》的规定分配食糖, 经修正。 “根据 1933 年 5 月 12 日批准的经修正的农业调整法第 8a (1) a (1) 条赋予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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