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订单号63 [ 备忘录命令编号2013 年 12 月 6 日 63 日 ] 撤销备忘录命令编号117 (s. 2005) 鉴于,1987 年宪法第 III 条第 13 节规定,“[a] 所有人,除了那些被指控犯有在有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判处永久监禁的罪行的人外,在定罪前应获得保释由足够的担保人,或在法律规定的担保下被释放。即使人身保护令的特权被暂停,保释权也不会受到损害。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鉴于,第 177 号备忘录命令。 2005 年(“MO 177?”),题为“指示司法部遵守合格盗窃保释金指南”,在其第 1 节中规定,“对于合格盗窃罪,不建议保释被盗财产的价值为五十万比索(P500,000.00)及以上;”鉴于,部门通告第 29 条。 2005 年(“DC 29?”),由司法部 (DOJ) 发布,题为“修订 2001 年 11 月 6 日涉及合格盗窃的第 74 号部门通告,当被盗财产的价值为 P222.000 或以上时”,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财产价值为 P222.000.00 或以上的合格盗窃罪,无论是已完成、受挫或未遂,均不得保释;”鉴于 MO 177 和 DC 29 的门槛金额不一致,必须是合格盗窃罪的对象,才能不建议保释;鉴于,上述不一致导致刑事司法系统的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混淆;鉴于,精简和合理的保释制度对于有效的司法行政和保护宪法的保释权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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