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初始登记到抵押和其他留置权的注释所遵守的准则的附录[备忘录通知编号。 2018-2129]
(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8-2129,2018 年 2 月 19 日 ] 对抵押贷款和其他留置权的初始注册注释所遵循的准则的附录 通过:2018 年 1 月 19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2 月 19 日 解决银行难以查询已注册汽车的问题本办公室的车辆(MV)车主,特此要求根据第 5 项提供的公证动产抵押契约LTO 备忘录通函第 2017-2062 号第 1 条应包括一项规定,规定注册的 MV 车主授权银行协助汽车历史验证。此外,项目编号下的机动车辆检验报告 (MVIR)。同通函第5.1条不再要求作抵押注释。此外,重申需要区域办事处/区办事处登记记录的杂项交易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七 (7) 天内完成。为确保遵守规定的期限,授权 LTO 办事处之间的电子传输。与此不一致的先前订单/发行在此暂停。立即合规。 (SGD) EDGAR C. GALVANTE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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