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2/ 4 月 - 6 月 18 日 [ 通知编号。 401,2018 年 5 月 29 日 ] 根据 PAG-IBIG FUND 经济适用房计划下的贷款与评估价值比率确定可贷款金额 采纳日期:2018 年 5 月 22 日 备案日期:2018 年 5 月 29 日 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特此发布以下关于根据 Pag-IBIG 基金经济适用房计划下的贷款与评估价值比率确定可贷款金额的指南: 贷款金额与抵押品评估价值的比率不得超过以下: 可贷金额 LTV 比率 最高可达社会化住房限额 100% 超过社会化住房限额最高可达 P750,000 95% 上述规定将废除 Pag-IBIG 基金第 379 号通知第 4.3 项或修订后的关于Pag-IBIG 基金经济适用房计划。上述通函中与上述规定相一致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继续完全有效。本通函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 (15) 个日历日后生效。 (SGD) ACMAD RIZALDY P. MOTI 首席执行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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