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保费缴付保费折扣的适用性[IC 通函第 2015-01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IC Circular Letter No. 2015-01, January 06, 2015 ] 长者在支付保费保费时的适用性 采纳日期:2015 年 1 月 6 日 归档日期:2015 年 1 月 7 日9994,也称为“2010年扩大的老年人法”,其实施细则和条例是赋予老年人或老年人某些特权的授权法律。根据 2010 年扩大的老年人法案第 4[1] 条授予老年人的特权之一是上述法律具体列举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的百分之二十 (20%) 折扣,其中不包括支付保险单的保费。还应注意的是,隶属于社会福利与发展部 (DSWD) 的政府机构国家机构间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NCMB) 负责实施和监督《扩大的老年人法案》,但尚未发布任何指南命令在支付老年人保险单的保费时适用百分之二十 (20%) 的折扣。因此,除非法律规定支付保险单的保费,否则百分之二十 (20%) 的老年人折扣不适用于支付保单的保费。供您参考和指导。 (SGD) EMMANUEL F. DOOC 保险专员 [1]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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