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2 号共和国法案执行《信用信息系统法》。 9510及其实施细则[中投通函2015-01号]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CIC 通告第 2015-01 号,2015 年 5 月 15 日] 根据共和国第 15 号法实施的信用信息系统法。 9510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通过:2015 年 5 月 15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5 日 第 1 节背景共和国法案 (RA) 第 9510 号,题为: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也称为信用信息系统法案(“法案”)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获得批准,成立信用信息公司(“ClC”),要求银行、准银行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信用卡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他提供信贷便利的实体定期向主要目的是接收和整合此类基本信用数据的信用信息中心提交信用信息及其更新。因此,CIC 被授权充当信用信息的中央登记处或中央存储库,并提供对借款人信用历史和财务状况的可靠和标准化信息的访问。第 2 节 目的 本通函的发布目的如下: 2.1 执行该法案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该法案指示和要求银行、准银行、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信用卡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他提供信贷便利的实体,向CIC提交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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