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进口商或收货人关于延长申报入境申报期限、继续处理入境、解除放弃和其他类似请求的程序[BOC 海关备忘录第 24-2015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纳尔)卷。 26号2015 年 7 月 3 日 - 2015 年 9 月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第 24-2015 号令,2015 年 7 月 28 日] 处理进口商或收货人申请延长入境申报期限、继续处理入境、解除遗弃和其他事项的程序类似请求 通过时间:2015 年 7 月 2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29 日 鉴于,经 RA 修订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 (TCCP) 第 1801 和 1802 节7651(1993 年 6 月 4 日)规定:“ SEC. 1801. 遗弃、种类和效果——进口物品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被视为遗弃:进口物品的所有人、进口商、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关关长明确表示放弃的意思;或 b。货主、进口商、收货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能在最后一个包裹从船舶或飞机卸货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不得延期)或已提交此类申请入境,未能在十五 (15) 天内要求进口,自发布要求进口的通知之日起,该期限同样不可延长。任何人放弃前款规定的物品或未按规定要求进口的,视为放弃其在该物品中的全部利益和财产权”(下划线提供)“SEC. 1802. 放弃进口物品。 – 废弃物品在事实上应被视为政府财产,并应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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