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入境口岸执行排除令的程序和指南[BOI 操作令第 SBM-2015-022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 BOI Operations Order No. SBM-2015-022,2015 年 7 月 13 日 ] 在国际入境口岸执行排除令的程序和指南 通过:2015 年 7 月 13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15 日 鉴于,未能根据移民法、规则和条例证明其可接纳性的可排他性外国人将被拒绝进入菲律宾(经修订的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29 和 30 条);鉴于,专员可行使合理的酌处权并出于正当理由,允许具有正当证件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排他性外国人入境: (b) 申请临时入境(第 29 (b) 2 条,同上);鉴于,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国民必须搭乘将他带入菲律宾的同一艘船只、同一利益拥有的另一艘船只或另一艘船只返回其原籍港或国籍国(第 36 条,同上);鉴于,船东承担将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国民返回其原籍港或国籍国的费用(同上);现在,因此,根据经修订的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3 条规定的专员的规则制定权,特此下令: 第 1 节。排除权。 – 移民官员在初步检查期间或旅行控制和执法部门 (TCEU) 官员或值班移民主管在二次检查期间发现可排除的外国人应根据现行移民法律、规则和程序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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